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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 政策宣傳座談會參閱材料


         

         

         

        2018年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

        政策宣傳座談會參閱材料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

        20184月23

         


         

         

        一、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3

        二、最高人民法院 10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 25

        四、教育部 30

        五、公安部 33

        六、民政部 35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 41

        八、農業農村部 44

        九、商務部 47

        十、人民銀行 51

        十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57

        十二、證監會 63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高發多發,形勢嚴峻。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都對這一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作出了重要部署。2017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進一步加大督導協調力度,各。▍^、市)人民政府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在機制建設、案件處置、監測預警、宣傳教育等方面都取得積極進展。

            一、2017年以來工作情況及成效

        (一)強基礎,完善法律制度和工作機制

        一是大力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2017年以來,《條例》多次向各。▍^、市)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于2017年8月至9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隨后,聯席會議辦公室積極配合原國務院法制辦逐條梳理有關意見建議,充分研究討論,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目前《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推動盡快出臺。

        二是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目前除個別縣市外,各地均建立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工作機制,有的省份(如河南。┻將處非工作隊伍延伸到了鄉鎮(街道辦事處),進一步加大防范和打擊工作力度。在聯席會議框架下,進一步推動發揮京津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協調機制作用,加強信息互通、聯防聯治。加大綜治考評力度,利用綜治考評推動重點工作開展和疑難問題解決。

        三是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對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454號),將非法集資人納入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經梳理匯總,2017年聯席會議辦公室共向發展改革委移送各。▍^、市)報送的非法集資嚴重失信人13983人,發展改革委將分批在“信用中國”網站公布,實施聯合懲戒。

        (二)重督導,積極推動案件處置化解

        一是緊抓大案要案協調督導。聯席會議辦公室積極會同公安部、高法院、高檢院等部門,協調大案要案處置工作。2017年,“e租寶”案件主案已在北京市順利審結,主犯丁寧、丁甸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是積極推動陳案處置工作。2017年,各。▍^、市)梳理尚未處置完的陳案1.3萬余起,聯席會議將陳案化解工作作為今后的重點工作,部署地方制定陳案處置計劃,實行臺賬管理和銷號制度,力爭用3年時間扭轉案件越積越多的局面。

            (三)早發現,扎實推進監測預警和舉報獎勵

        一是大力推動提升監測預警信息化水平。鼓勵各地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多種手段開展監測預警,截至2017年底,已有14個省份建成大數據監測平臺并投入使用。

        二是指導地方摸排防控風險隱患。先后部署各地對國有企業內部集資、重點領域涉嫌非法集資隱患等進行全面系統排查整治,及早防范化解。

        三是積極開展風險提示。配合人民銀行研究“ICO”等相關風險并進行提示。近期,又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就防范“消費返利”風險發布風險提示。

        四是繼續督促各地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工作制度。截至2017年底,31個省份均已出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2017年全年,全國共收到群眾舉報線索5.4萬余條,對其中的有效舉報線索實際兌付獎勵資金64.82萬元。

            (四)抓防范,著力開展宣傳教育

        中央層面,連續5年組織召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加強法律政策引導。2017年,協調中央電視臺在綜合、財經等頻道黃金時段播出公益廣告三個月。目前正在拍攝針對農村、中老年的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廣告,并擬于5月起在央視7個頻道15個時段全年播出,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地方層面,連續5年組織開展全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積極行動,宣傳力度逐年加大,效果明顯。僅2017年宣傳月期間,各地就組織各類宣傳活動3.8萬余次,參與活動群眾1億余人次,發放張貼各類宣傳材料8123萬份(張),發送風險提示短信2.75億條。2018年元旦春節期間,聯席會議辦公室又部署各地抓住“萬眾返鄉”的好時機開展針對性宣傳。此外,連續5年組織開展全國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各地各有關部門及時查處清理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訊息,凈化市場環境。

        二、當前非法集資形勢特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繼續”,總體形勢依然嚴峻。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7年全國新發涉嫌非法集資案件5052起,涉案金額1795.5億元,同比分別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發非法集資案件1037起,涉案金額269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6.5%和42.3%,繼續保持“雙降”態勢。但案件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參與集資人數持續升,跨省案件持續多發,涉及多個省份乃至全國的重特大案件仍時有發生,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二)發案行業領域和地區相對集中。當前,全國非法集資新發案件幾乎遍布所有行業,呈現“遍地開花”的特點,投融資類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平臺、房地產、農業等重點行業案件持續高發。大量民間投融資機構、互聯網平臺等非持牌機構違法違規從事集資融資活動,發案數占總量的30%以上。案件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鄉結合地區、農村地區案件也在逐漸增多,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三)集資手段花樣翻新,認定難度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層層包裝設計所謂的項目和產品,以當下“熱門名詞”“熱點概念”炒作,誘惑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無商品、無實體、打著“虛擬任務”名頭的案件陸續出現,許多非法集資借助互聯網平臺,近期還出現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開展非法集資等行為,隱蔽性強、風險傳染快,風險不容忽視。此外,非法集資與傳銷、詐騙等犯罪相互交織特征在一些領域和地區更加突出,農村地區非法集資“口口相傳”“熟人拉熟人”現象明顯,這些都給防范和打擊工作帶來更大困難。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非法集資是社會一大痼疾,2018年非法集資形勢仍將持續嚴峻。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要任務之一,對此我們深感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聯席會議將繼續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按照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部署和要求,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作出積極貢獻。重點工作如下:

        一是強化責任落實。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切實擔負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責任,全面推進工作,加強基層工作力量保障。推動各行業主(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行業監管,防控本行業領域風險。聯席會議將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聯動,積極指導、支持配合地方開展工作。

        二是加強制度建設。推動《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盡快出臺。深入研究新問題,總結規律,積極推動和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三是妥善處置化解風險。推動各地依法穩妥處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陳案,協同處置好跨省案件,積極穩妥化解風險隱患。對一些打著“高大上”旗號、花樣百出、沒有可持續盈利模式的龐氏騙局,推動地方果斷處置、堅決打擊。

        四是加強監測預警。進一步整合資源,推動各地建立健全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加大舉報獎勵制度宣傳和實施力度。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常態化的風險排查機制。加強互聯網風險防控,遏制非法集資風險通過互聯網擴散蔓延的勢頭。

        五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下更大力氣開展宣傳教育工作,2018年聯席會議將繼續組織開展3項重點活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活動和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在央視全年播放防范非法集資公益廣告的同時,也通過網絡、地方媒體等多渠道加強宣傳推廣,形成上下聯動、聲勢浩大的宣傳格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積極部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保險機構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機會開展公共宣傳,切實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

        在此,我們也進一步提醒廣大社會公眾,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請大家積極了解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政策,不要相信竹籃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話,選擇正規渠道投資理財,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謝謝大家。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情況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來,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國發〔2015〕59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情況和特點

        近三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公正審理了一大批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主要情況和特點如下:

        (一)案件集中暴發,案件數量持續攀升

        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審結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非法集資犯罪案件自2015年以來呈井噴式增長,雖然增幅有所放緩,但案件數量仍保持高位運行,審判任務繁重。

        (二)大要案高發頻發,案件處置難度大

        目前是非法集資案件高發期。“e租寶”、“泛亞”等跨省區的大案、要案不斷出現,涉案數額不斷攀升,從幾百萬、幾千萬到幾十億、數百億,甚至上千億;集資參與人數量和規模也不斷增大,從幾萬到幾十萬人、上百萬,甚至幾百萬人。多數案件往往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非法集資的錢款往往已經用于償付高額利息、企業運作和運營支出以及犯罪分子揮霍,追贓挽損難度大。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新發非法集資案件中,跨省案件190起,集資金額超億元案件345起,集資人數超千人案件235起!癊租寶”案是建國以來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達762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115萬余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未兌付缺口380億余元,案件審判、處置難度非常大。

        (三)犯罪蔓延速度加快,從實體產品轉向金融產品

        從案件情況看,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范圍更廣,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涉案地區快速從東部向中西部擴散,從一二線城市向三四線城市蔓延。除江蘇、浙江、河南、山東等原有的高發地區外,北京、河北、陜西、重慶、貴州、新疆、云南、安徽等成為新的高發地區。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從種植養殖、資源開發到投資理財、網絡借貸、眾籌、期貨、股權、虛擬貨幣轉變,迷惑性更強,“金融互助”、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金融監管、防范打擊難度加大,極易形成跨區域大案。

        (四)堅持依法從嚴懲處,重刑率和監禁刑率較高

        非法集資案件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嚴重損害人民群眾權益,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確保刑罰效果。2015年至2017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率)分別為23.17%、19.42%、18.4%,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分別為75.03%、77.77%、77.2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71.20%、72.91%、78.36,集資詐騙案件的監禁刑率分別為93.44%、94.82%、93.66%。2015年至2017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三年均超過90%,均遠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同時依法用足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二、相關法律政策

        非法集資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百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近年先后制定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為準確認定非法集資犯罪、正確定罪量刑、依法處置涉案財物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確保案件審判處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占為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以及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四個條件,即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的情形(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解釋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十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區別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就是集資詐騙。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七種情形。

        (二)關于非法集資犯罪的量刑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明確了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單位和個人犯罪的入罪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以及集資詐騙罪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

        (三)關于非法集資犯罪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

        非法集資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反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金融詐騙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犯罪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三、重大、典型案例

        1.“E租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于2013年5月,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于2015年5月,實際控制人均為被告人丁寧。2014年6月,丁寧收購金易融公司,對該公司的互聯網平臺進行升級改造后,更名為e租寶平臺上線運營;2015年2月丁寧收購英途財富公司,將該公司的芝麻金融平臺上線運營。此后,丁寧決定由其控制的鈺誠融資租賃公司為二平臺提供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及下屬數百家銷售公司分別負責e租寶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英途財富公司、英途世紀公司分別負責芝麻金融平臺的線上、線下運營,另使用國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增益(天津)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在平臺上宣傳為投資提供擔保、保理。上述公司均沒有獨立的人事、財政權,由二被單位實際控制、管理,對外以鈺誠集團名義宣傳。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于2015年5月至12月間,在沒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臺、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钡饶昊找9%至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先后吸收115萬余人資金共計762億余元,其中重復投資金額為164億余元。二被告單位集資后,除部分集資款用于返還集資本息,以及支付員工工資、房租、廣告宣傳費用、收購線下銷售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運營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資款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贈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共計380億余元。

        被告人丁寧作為二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進行決策的同時,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丁甸、張敏、彭力等人負責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負責制作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按照丁寧、丁甸等人指示,負責收取、支付、調動集資款。被告人王之煥、謝潔、路濤、張平等人分別負責在e租寶、芝麻金融平臺發布虛假的債權項目,被告人謝潔、楊翰輝、姚寶燕、楊晨、丁如強等人負責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利誘性宣傳,并通過被告人齊松巖、楊翠致、路濤、丁如強等人分別管理的線下銷售公司,同步開展線上、線下集資活動,被告人李倩倩、張傳彪、宗靜、劉田田、王磊、高俊俊等人分別負責項目審核、人員招聘、業務督導、人事管理、平臺維護、提供個人名義債權等事項。

        此外,法院還認定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路濤、張平、丁如強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楊晨、王磊、高俊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外,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被告人丁寧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潔還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丁寧、丁甸、張敏、彭力、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犯罪集資詐騙罪,造成數十萬人員財產損失達數百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王之煥、李倩倩、張傳彪、宗靜、謝潔、齊松巖、楊翠致、楊翰輝、姚寶燕、劉田田、楊晨、王磊、路濤、張平、丁如強、高俊俊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均應懲處。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丁寧、謝潔所犯數罪,依法應當并罰。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并罰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同時判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E租寶”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之所以認定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以及作為二被告單位非法集資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彭力、作為二被告人單位非法集資中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雍磊、侯松、許輝、劉曼曼、朱志敏、劉靜靜構成集資詐騙罪,關鍵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被告人單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體表現在:一是利用虛假債權項目進行集資。被告單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冊的空殼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制作虛假債權項目,制假比例高達95.6%,這些項目被用于欺騙投資人投資。二是以低風險、高回報的反投資規律進行集資。e租寶平臺的產品收益率為9%到14.6%,而融資租賃債權項目的回報率集中在6%到8%之間,這就意味著這些債權項目如果是真實的,則平臺息差收入為負。三是被告單位在集資后,除部分用于返還集資本息及公司運營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寧的授意下肆意揮霍、隨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本案認定二被告單位及丁寧、丁甸等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且依法從嚴懲處,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邦家”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蔣洪偉于200212月起在廣州市先后注冊成立綠色世紀公司、廣東邦家公司、兆晉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繼在全國16個省、直轄市設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蔣洪偉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在未取得融資許可的情況下,采用推銷會員制消費、區域合作及人民幣資金借款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200212月至20125月間,非法集資金額為99.5億余元,集資參與人達23萬余人。上述非法集資款匯入蔣洪偉的指定賬戶,由蔣洪偉控制和調撥使用,除部分用于廣東邦家公司等生產經營外,其他用于公司員工的獎金和業績提成以及返還集資本息,部分集資款去向不明,造成社會公眾巨額集資款無法返還。

        被告人蔣洪偉作為廣東邦家公司以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張榮珍、陳少鋒、范秀忠、薛云峰等人負責組織、指揮、管理集資活動;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伍志國、溫運平、熊婉婷、羅禮俊、丘光前、黃志華、高可創、姚棉濤、何葉洪、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蔣洪偉指使下負責向社會公眾推銷非法集資業務及相關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羅永鵬負責對經理以上的公司員工進行業務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全國各地分公司財務賬冊,并按照蔣洪偉的指示使用蔣洪偉的個人賬戶轉款到各分公司和個人賬戶。非法集資期間,蔣洪偉大量揮霍集資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獲得幾萬元至幾百萬元數額不等的業績提成。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洪偉、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云峰、羅永鵬、吳逢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周文鳳、張汝良、鄧智豪、黃宇輝、熊婉婷、伍志國、何葉洪、黃志華、溫運平、羅禮俊、姚棉濤、丘光前、高可創、吳敏崇、陳華榮、周穎愉、陳紹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蔣洪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張榮珍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周文鳳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返還被害人。

        【剖析解讀】

        本案被告人蔣洪偉及相關邦家公司在沒有取得融資行政許可資格情況下,以相關邦家公司的汽車等實物租賃、保健品和有機食品銷售等業務為掩護,通過銷售會員卡、區域合作合同、汽車租賃合同、人民幣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大肆吸收資金。蔣洪偉非法集資后,絕大部分不用于經營活動,主要用于以新償舊,不具備償還能力;還肆意分配、隨意處置集資款,大量資金根據個人喜好,以現金方式獎勵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額的業績提成或被蔣洪偉個人用于不能帶來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認定蔣洪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張榮珍、范秀忠、陳少峰、薛云峰作為蔣洪偉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參與了整個非法集資活動的密謀、策劃和系列具體運作,羅永鵬負責對公司人員進行培訓,被告人吳逢笑負責清理、審計公司財務賬戶,并按照蔣洪偉的指示轉付集資款,均得到巨額利益,足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據此,對蔣洪偉及前述被告人認定集資詐騙罪,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在蔣洪偉等人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或者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屬于蔣洪偉等人的個人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3.“黃金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法院認定,2007年3月,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稱為“廊坊市黃金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為公司股東。2007年至2010年間,公司多次更名及變更注冊資本。2011年5月更名為“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對房地產、酒店、工業園區基礎建設的投資;金銀制品的零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被告單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連、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黃金佳門店,利用經營實體金店,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與不特定人員簽訂黃金佳內部福利協議、內部福利兩便協議、預訂預售中立倉合同、金管家購買協議、“金發展”委托信托協議書、“金元寶”合同、“大贏家”白銀理財協議書、黃金佳金銀/黃金/白銀制品買賣合同、提金卡全額購買協議、積存卡積存系列金條/金錢協議、黃金佳系列金條/金錢代保管協議,并允諾收益等方式吸收資金共計153.7億余元。

        被告人肖雪作為公司股東、董事長、執行董事,指揮、決策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吸收資金,被告人何海靖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市場營銷,被告人李運江作為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后勤及開設分公司、營業網點等新店的選址,被告人魏為廊坊市金實軟件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兼公司交易部經理、負責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軟件研發及維護,被告人許漢杰作為黃金學院的副院長、負責培訓,被告人王蒙君作為公司行政人事總監、負責人力資源和員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為公司二名股東之一,被告人康學偉作為戰略發展委員會經理兼石家莊分公司經理,被告人陳梅杰作為公司財務副經理,被告人劉興隆作為董事長助理兼司機,被告人崔志偉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被告人王來鋒作為深圳分公司經理,被告人李新作為京津廊大區廊坊市區第一分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李昱濤作為公司的副總經理,被告人張瑋立作為公司審計監察部經理在不同時期均參與了謀劃、指揮和具體實施公司吸收資金業務。

        2014年7月,被告單位賬戶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蘇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分別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戶并在多個分公司、營業部設立多部POS機繼續吸收社會資金。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肖雪將所吸收資金用于購買黃金佳大廈、安次區工業園區土地、車輛、房產、黃金白銀;投資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綠野仙莊、固安綠華濃等關聯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國留學費用并分別給肖淑娣、肖娟、肖發各1000萬元人民幣;向清華大學捐款5000萬元人民幣,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500萬元人民幣,向經濟參考報社支付500萬元人民幣;兌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員工工資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的租金、基礎建設費用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運江、魏、許漢杰、康學偉、王蒙君、陳梅杰、劉興隆、王來鋒、崔志偉、李新、李昱濤、張瑋立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各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六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同時判決被告單位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

        【剖析解讀】

        本案屬于單位犯罪,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經營黃金、白銀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傳單、門店宣傳、業務員對客戶口口相傳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許諾收益,吸收資金。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內部的高層會議或戰略發展委員會研究決定,經營中立倉、內部福利協議等產品,并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發行上述產品,且所吸收資金全部進入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戶,或者雖進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仍歸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統一支配。據此,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征,依法應認定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依法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黃金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017年檢察機關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案件基本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高檢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大防范和處置工作力度,有效地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一、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況

        2017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職責,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類犯罪,共批準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6409件8961人,同比分別下降0.5%和5.1%;批準逮捕涉嫌集資詐騙案871件1255人,同比分別上升19.8%和19.7%;批準逮捕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2件11人。辦案過程中嚴格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風險防控“三同步”要求,注重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加強釋法說理、矛盾化解,積極穩妥開展辦案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法院開展追贓挽損、資產處置等工作,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效地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

        (一)非法集資案件影響面廣、處置難度大

        短期高額回報致使當前非法集資類案件高位運行,重特大案件頻發,“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等虛假宣傳,使投資人往往難抵誘惑,加之犯罪嫌疑人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使得投資人信以為真,有的還不斷追加投資,以便獲得更大收益,這種“擊鼓傳花”的方式難以為繼,最終資金崩盤,損失嚴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隨著案件新形式新手段不斷涌現,有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晰,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涉及捕與不捕、強制措施的適當準確運用。有的民間借貸公司甚至涉黑涉惡,害人眾多,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二)犯罪手呈多樣化、網絡化發展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往往依托“互聯網+”投資模式,設立電商平臺,以“微商”、“多層分銷”、“手機APP”等方式吸收資金或發展下線。利用互聯網,瀏覽微信、網絡、公眾號的群體都可能是潛在客戶,滲透無處不在。在利用網絡犯罪的同時,傳統的犯罪模式也得到發展,呈現線下線上并存的模式。例如借用P2P模式的各類金融信息服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將互聯網金融的新概念與新手法復制到線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放宣傳單、打電話、口口相傳等方式線上線下推廣并用,大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

        非法集資犯罪中,為獲取社會公眾信任,犯罪嫌疑人主動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成立“合法公司”,實行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的經營管理模式。這些公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一定的工作人員,層級較多、分工明確,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有的嫌疑人迎合公眾對個人資產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國家鼓勵創新政策,采取投資理財、財富管理、高科技項目、互聯網金融理財等名義,依托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假以專業規范的業務流程、風險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資者的辨識難度。

         (四)追贓難度大,集資參與人往往損失慘重

        非法集資犯罪往往持續數年,犯罪潛伏期比較長,從作案到案發有2-3年的周期或更長,在被告人無法兌付時才會案發。有相當一部分參與人不主動報案,甚至不肯承認自己被騙,仍心存僥幸等待犯罪分子“出來”還錢。由于大部分資金沒有用于正規投資,而是被揮霍或者支付高額利息,案發后往往難以追回,絕大多數投資人損失慘重。大量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的贓款去向不明,導致結案后贓款無法追回、損失得不到補償、參與人不滿意。

        三、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明確法律適用標準

        2017年4月7日,高檢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辦理非法集資案件的通知》,進一步指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依法規范辦理非法集資案件。對一些跨區域網絡非法集資案件,高檢院偵監廳與公安部經偵局的同志共同研究制定會議紀要,規范案件的罪名認定、打擊范圍、證據標準、銜接機制等問題,并及時下發通知轉發全國各地檢察機關,指導案件辦理工作。各地檢察機關在規范金融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梳理辦案疑難問題凝聚共識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如河南省公檢法三機關會簽《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針對罪與非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法律適用、證據標準等疑難問題進行明確和規范,為提升辦案質量、準確打擊奠定基礎。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大金融犯罪打擊力度

        高檢院偵查監督廳制定的《關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的意見》在金融犯罪重大敏感案件情況報告、督促辦理、信息報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強化了對案件的指導與督辦工作。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高檢院工作部署,對于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重大案件高度重視,強化責任擔當,依法履職,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強化偵、捕、訴的銜接與配合。并通過與公安機關、法院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等,共同形成打擊犯罪合力。

        (三)探索專業化辦案,發揮金融檢察作用

        一是建立專業化辦案部門。一些地方檢察機關設置金融檢察部門,對金融案件辦理實行捕訴職能整合。有些院成立網絡安全與金融犯罪辦案組,整合辦案資源,做到分工負責、精準高效。二是嘗試專家輔助介入制度。為進一步豐富專業類型案件專門問題的解決途徑,在一些案件中積極探索專業人員同步輔助審查機制、嘗試專家輔助介入制度,助力金融案件的辦理。如對一些專業性較強、電子數據量大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邀請技術部門骨干力量同步介入審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推進專業素質建設。檢察機關通過開展研討會、培訓等工作,著力培養一批既懂法律,又懂金融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一些辦理金融案件經驗豐富的檢察官積極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斷夯實知識底蘊,提升解決案件難點的能力。四是建立理論交流平臺。為積極推動金融檢察理論實務研究,用先進的工作理念和扎實的理論成果指導和支撐司法實踐。一些檢察機關的《金融檢察研究》等理論成果,展示了金融檢察部門在理論實務研究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推動金融法治研究和司法實務領域交流。

        (四)注重風險防控,有效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按照依法處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的“三同步”要求,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克服就事論事、孤立辦案的傾向,把嚴格公正執法與維護穩定有機統一起來。對重大的非法集資案件,結合辦案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定有關口徑和應對措施,嚴格落實信訪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部門和上級院報送信息,把握辦案的正確方向。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對于重特大案件及時向處非辦報送非法集資類案件辦理動態,反映在執法辦案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凝聚打擊非法集資的力量,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政治、社會“三效果”的統一。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發言材料

        教育部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明確要求,密切關注民辦教育機構等新的風險點,加強風險監控。教育部高度重視加強民辦教育機構領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兩個方面工作:

        一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項檢查的通知》(國辦發電〔2018〕2號)和2018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擴大會議)精神,發文(教財廳函〔2018〕5號)督促各地對民辦教育領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情況全面開展自查。此次專項自查工作將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含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都納入自查范圍,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完善民辦學校風險防范機制,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自查自糾有關情況報告擬于4月底前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另一方面,會同有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加強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防范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行為。一是落實法律規定,加強分類管理。2017年9月1日,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為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提供了法律約束,不僅確立了民辦學校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原則,還對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等行為的民辦學校,對其法律責任進行了重申!稜I利性民辦學校監管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推動條例出臺,規范辦學行為。2017年,我部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全面啟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立法程序,擬對民辦教育領域非法集資行為作出更明確禁止,進一步為民辦教育健康規范發展提供法律遵循!睹褶k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擬于近期公開征求意見。三是督促各地落實《意見》,健全監管機制。2016年12月29日,國務院印發《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截至2018年3月,已有遼寧、安徽、甘肅、天津、浙江、上海等14個。ㄗ灾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實際出臺了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四是開展專項督察,防范經濟風險。我部在部署各省開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改革全面自查的基礎上,于2017年11月至12月組織各方力量,選取安徽、廣東、四川、浙江、云南和北京等6個代表省份進行實地督察,規范民辦教育辦學秩序,防范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經濟風險。

        下一步,教育部將按照國發〔2015〕59號文件要求和本次會議精神,進一步督促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教育領域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監測預警、案件查處、善后處置、宣傳教育和維護穩定等工作。同時,督促各地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配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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